圖/記者邱榮吉攝影 |
新政府上台16天,台灣卸任總統卻動作頻頻,前總統馬英九申請赴香港,參加SOPA頒獎典禮,因事屬首例,蔡政府特別召開國安會進行審議,准駁與否還未有定論。但馬前總統身涉多起官司,在司法未有境管更裁前,蔡政府不宜以高層政治影響地院的境管裁量,否則就是干涉司法。至於另位前總統陳水扁的餐會決策,也是遊走法律邊緣,也屬不良示範及決策。
馬英九出境申請應分幾個層次予以討論,首先是最低層也是最該嚴格遵守的就是司法單位對於馬英九境管的裁決。五二○左右,台北地檢火速簽結馬英九涉及的一百多案,可是高等法院卻駁回了台北地院不境管的裁量,請地院作更適法性的更裁。
也就是馬英九的司法案件是否需要限制出境,仍在未定之天,究竟案件審理需要不需要境管馬英九,還沒有結論,在此之前,總統府不宜擅自決定馬英九可以出境,否則就是以高層的政治思考,影響了司法審判的要件。
也就是說在地院未做更裁之前,總統府只有唯一的選擇,就是不准,否則萬一總統府許可馬英九出境,卻發生地院更裁後,要求馬英九境管的判決,那到時是要聽總統府還是地院?
以行政層級來說,總統府雖然是行政最高層級,但不宜干涉另一司法系統所為之判決,否則就是影響司法,干涉司法之實。而論及高院的駁回,雖然地院還未更裁,但就駁回的法意,順理成章就是該做境管的判決,否則駁回之意已然喪失,當然最後還是由地院決定,除非又要上演高院、地院之戰,否則自當推測為境管之決。
如果萬一地院再度做出不境管之決,而高院並未自作裁判時,才有往下討論之可能,此時總統府的角色才應該登場。
而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提出申請期限應該20天,不是15天,這不是馬英九自己在卸任自訂一個出境說明的內規就可以推翻母法而行。何況,母法中是由各機關視不同狀況決定,根據立法意旨,應該是比20天更長才可以另作規定,也就是20天是低標,有些機關其機密性更高者更要提高至25天或30天,不可能比母法製訂時更少,否則根本不需要明定20天。
再者,就算馬英九提出申請日符合20天,但依照其為國家元首之位,其所當握之機密層次是最高級,不管其是否前往中港敏感地區,其至少都應限制三個月以上才是適宜之策,否則卸任元首下台不到一個月就到處趴趴走,這若不是國安問題什麼是國安問題?總統府應重新製訂另一內規,將限制出境日數提高,不僅適用現在剛卸任的馬英九,也要適用未來卸任的蔡英文。
另外,對於前總統陳水扁的參加餐會及返回民生東路老家的決策,也顯示新政府進退失據,在扁家及保外就醫法規之間遊走,保外就醫的規定如何,到了餐會場所不參加餐會,這根本是遊走法律邊緣的作法,這種看似雙方妥協的圓滿立場,其實是凸顯新政府的守法立場失據。
如果新政府認為陳水扁案是冤案是錯案,就應該進行特赦,或者法律上重審,而不是仗著人情及扁家人的威脅,每每徘徊在情法之間,每每讓扁家人再度以醫療人權,衝撞國家法律,再度營政治聲勢,掀起藍綠對立,及中間選民的不滿。
蔡英文總統如果以德國總理梅克爾為師,就該了解梅克爾如何處理提拔她的前總統科爾的關係。科爾是聲望極好的政治人物,但因涉及黨內不明政治獻金,梅克爾為了她的政黨前途,不惜背上無情之名,切割了與科爾的關係。
新政府現在該做的是維護司法尊嚴,維護政府權威,而不是瞻前顧後,在人情與法律間徘徊不定,當卸任總統每每以身試法之際,就該站穩立場,勇於決策。而當台灣的卸任總統只知以身試法,再求累積政治資本,而無法效法美國卸任正副元首卡特,從事環保及公益以促進台灣社會團結時,說台灣民主有多進步,其實都只是謊言,馬、扁之亂,台灣還要忍受多久呢?